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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财政审核支付中心业务工作细则


为强化财政集中审核支付工作,进一步规范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根据《建湖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的实施意见》,结合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要求,实现 “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漏斗、审核一把尺子、核算一个平台”的运作目标,特制定财政审核支付中心业务工作细则。

一、中心业务流程

1、申请  报账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单位用款额度,填写原始凭证封面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录入记账凭证后,持报账单据到审核支付中心办理报账业务。

2、受理  审核会计负责受理单位报账业务,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录入“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在原始凭证封面、支付申请书上签章,将相关凭据转复核会计。

3、复核  复核会计(含主任室审核)负责对支付申请书进行复核,确认支付凭证;对原始凭证封面和原始凭证进行复核,确认记账凭证。重大会计业务事项由主任室复核确认。确认结束后,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封面和盖有“中心已核”戳记的原始凭证,退还报账员作单位记账依据;支付申请书转支付会计。

4、支付  支付会计根据章印齐全的支付申请书,对支付凭证录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支付凭证并加盖个人印鉴。单位报账员持支付凭证到中心综合科加盖中心财务印鉴后再到指定银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5、报表   每日终了,支付会计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实际支付情况编制直接支付明细表和授权支付明细表送国库科,以便清算和记账。月末,增报直接支付汇总报表。

6、对账   月末,支付会计根据汇总支出报表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国库科核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相关数据。

二、单位财务审批规定

1.单位财务审批人原则上确定一人。单位财务审批人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定审批业务事项,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单位财务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单位财务审批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报账员等)、单位财务印鉴(含财务审批人批报印鉴或批报笔迹)、财务审批权限、特殊行业经费开支规定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资料应报中心备案。中心根据单位财务责任人员登记表以及新建账套审批表建立单位会计核算账套。

3.单位财务审批人、审核人、经办人、证明人等业务事项相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对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报账员工作规定

1、基本要求

⑴各单位按照规定设置报账员,原则上报账员只设一名,单位业务量较大的可增加一人。

⑵报账员在单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审核支付中心和财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⑶报账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熟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掌握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等具体财务管理规定。

⑷报账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工作职责

报账员主要工作职责:

⑴受理、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编制、录入记账凭证,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办理资金支付申请等报账业务;

⑵管理、使用单位备用金,对单位备用金安全负责;

⑶定期与中心核对单位预算支出等事项;

⑷负责或协助做好单位日常会计资料打印、整理、装订等工作;

⑸接受中心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等。

3、报账员报账程序

(1)审核原始凭证

报账员受理经办人经济业务事项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等签字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单位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2)录入记账凭证

报账员(或核算人员)对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根据经济业务内容进行整理归类,填制原始凭证封面,通过审核支付中心远程报账系统录入记账凭证。

(3)提出支付申请

报账员根据审批后的支付凭据(发票、合同、验收证明、政府采购计划表、相关批准文书、领导批准意见等)填写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单位用款额度。

(4)办理报账手续

报账员持手续齐全的支付申请书、原始凭证封面和相关原始凭证到中心办理报账业务。中心对报账员送达的支付申请书、原始凭证封面和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复核、确认,办理支付手续。

(5)进行会计核算

报账员(或核算人员)根据审核支付中心审核确认的记账凭证,以及支付申请书记账联、原始凭证封面和盖有“中心已核”戳记的原始凭证办理日常会计核算业务,月度终了及时结账。未经审核支付中心审核、确认的会计业务,单位不得进行会计核算。

4、报账员工作纪律

1.报账员在受理业务经办人员的原始凭证时,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提请单位领导不予审批。

2.报账员受理报账业务后,应及时填制报账凭证,到中心办理报账手续。报账凭证须经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审核签章。

3.报账员要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单位备用金。

4.报账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业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越权操作。

5.报账员工作变动,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四、备用金管理规定

1.备用金实行“核定定额、用后补足”的管理办法,定额由审核支付中心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备用金由单位报账员负责领取、使用、保管和结报,报账员应及时登记备用金备查登记簿,反映备用金领取、使用和结余情况。

3.备用金使用应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规定,不得私借、转存、挪用。

备用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职工工资(不含国库统发工资)、奖金、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购买零星小额的办公用品、物资;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其他零星支出。

4.报账员应及时办理报账手续,月终前必须将当月受理的业务结报完毕,不得拖延、积压。

五、报账单据审核规定

(一)对报账单的审核要求

1、填列要求

(1)报账单内容要填写完整。按中心提供的规定格式填写专用报账单(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备用金申领单”、“收款凭证”“支款凭证”、“原始凭证封面”等)。

(2)报账单摘要栏表述要准确到位、简洁明了,突出会计业务的主要内容。

(3)报账单科目运用要准确,总账科目、明细科目名称必须填全。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等分别列到具体预算科目,不得互相混淆。

(4)原始凭证封面原则上采用一事(指经济业务事项)一单,将同一性质的业务填列一张报账单,不同性质的业务不得合并填制在同一报账单上。对涉及经济业务较多的,需统一分类填写明细项目封面,内容要填列完整,顺序号与报账单内容填列顺序一致,以便于核对。

2、审核要求

(1)审核“报账单位”、“报账日期”、“报账员”等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应盖章印是否齐全,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2)审核报账单填写的金额是否正确,报账单金额与原始单据金额是否一致;

(3)审核报账单填写的附件张数与所附原始单据的附件张数合计是否一致;

(4)审核报账单更正事项是否合规(科目使用上的错误、报账单金额与原始单据金额不一致、附件数量计算错误)。

(二)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

1、填报要求

(1)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符合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辩别发票的真伪、发票是否超出使用期限、发票所列内容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严禁使用白纸据报支费用,严禁用合法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2)原始凭证填写必须规范完整。发票要有供货单位财务公章、货物名称、单价、数量,商品名称使用“办公用品、食品、维修”等模糊词语的发票,附盖有销售单位印章的清单。没有填写商品名称及销售单位印章的定额发票不能作为有效的报销凭证。单位自制凭证应用蓝、黑色水笔书写或打印,手写的自制凭证合计栏金额必须大小写齐全。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不符的不能作为有效的报销凭证。

(3)原始凭证报批必须手续齐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未经单位财务主管审核签章的发票,中心原则上不接受报账。汇总批报的应批注报销金额及单据张数。

2、审核要求

(1)审核可以汇总粘贴的原始单据的金额是否与所附原始单据的合计金额一致;

(2)审核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①审核原始单据的付款单位与核算单位是否一致;

②审核原始单据是否有填制日期;

③审核原始单据是否已加盖填制单位的财务(或收款)章;

④审核原始单据(含附件)的数量、单位、金额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明细金额与合计金额是否一致,合计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⑤审核原始单据的经济业务内容摘要是否填写清楚。

(3)审核原始单据的合规性;

目前常用的合规票据主要包括:

①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各类合法发票;

②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③部队开具的统一收据;

④各种定额票据,如:邮寄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

⑤非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结算往来款项的普通收据;

⑥单位自制的原始单据,如临时工工资,发放的各种补贴、奖金等单据。

(4)审核单独计算的原始单据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审核可以汇总粘贴的原始单据,如:市内交通费票据、过路过桥停车费票据、燃油费票据、餐费票据、住宿费票据、车船票等。

(三)对原始凭证的整理要求

报账员要对单位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实凭证张数和金额。

1、单据张数的计算规定:单据张数指原始凭证的张数,其他文件、招待费菜单、会议通知单等附件不作为单据张数;原始凭证汇总批报的,以汇总批报数作单据张数。

2、原始凭证的粘贴:原始凭证应折叠统一,边缘线剪切划一,以报账单四面为限,不得超过。对同类多张凭证(如车票)在粘贴处从左到右、正面向上层叠。

(四)拒付及提示业务事项的要求:

1、拒付业务事项

审核报账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拒付事项应填制拒付单,通知单位。拒付事项主要有:

(1)原始票据方面:

①使用的票据不合法;

②原始单据无收款单位盖章;

③无财务审批人、经办人签字;

④发票业务内容与发票行业不符的;

⑤发票按规定应套写未套写的;

⑥存在其他明显错误的原始单据,主要包括: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票据涂改等。

(2)单位用款额度余额不足;

(3)单位日常经费支出挤占专项资金;

(4)政府采购项目手续不全;

(5)单位报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款项;

(6)政府及财政等部门明确规定不予开支的事项;

(7)其他违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及会计制度的重大事项。

2、提示业务事项

审核报账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应填制提示单,通知单位。提示事项主要内容有:

(1)原始单据项目填写不完整、不准确,如无付款单位名称或与单位名称不符;

(2)各项收存款项未能及时办理报账;

(3)结算业务报账依据不充分;

(4)当年支出超过收入指标;

(5)专项资金项目之间资金占用的;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及会计制度的事项。

六、有关项目审核规定

(一)资产、收入项目

1、备用金、银行存款:

单位增加备用金限额或特殊情况用款需填备用金(借款)申请单,备用金审核按“备用金管理规定”办理。

单位办理电汇、汇票、转账等资金划转时,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的,应由开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账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固定资产: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新购、调入、受赠的固定资产凭入库单及时入账。报损、核销固定资产时,必须凭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复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对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实现的残值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固定资产的购置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均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报账时需附相关政府采购附件。改扩建固定资产应附固定资产改扩建决算书,并提供改扩建固定资产增加净值相关凭据。

3、应缴款项:包括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凭进账单和收入凭证报账,上交国库时,列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的借方,报账依据为专用缴款书。

4、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凭财政拨款单或主管部门拨款通知、进账单据入账。上级补助收入应先交财政专户,待从专户拨回时记收入,财政部门转拨的,直接记收入。

5、其他收入:除银行利息外,其余均应先缴财政专户,待从财政专户拨回后记收入。单位的各项租赁收入、赞助收入、手续费、宣传费等非税收入应开据非税收入缴款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账外设账、挂暂存或抵支费用。

(二)人员经费

1、统发工资、离退休费:凭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批的手续和发放表,向中心直接报账。

2、发放工资以外的各类津贴、补贴或加班费等:按人社、财政等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执行公务员工资管理单位的有关奖励资金、特殊补助的审核支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综合工作先进个人,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明确奖励规定(原则上以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并拨付奖励资金的,按单位意见办理;未拨付奖励资金的,单位不得发放。

(3)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有明确奖励规定并有奖励资金来源的,按单位意见办理。

(4)组织、人社部门年终考评获得优秀以上格次的工作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需要发放奖金或实物的,需报经县政府批准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执行,单位不得自行决定。

(6)各单位不得以奖励先进的名义组织机关人员外出考察旅游。

(7)不得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夜餐费等经费。

(8)单位慰问离退休老干部、职工献血补助等开支,经费需在工会福利费中列支。

(9)其他需向职工(或外单位人员)发放的奖金、补助,须请示县政府同意,单位不得擅自发放。

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嘉奖(含年度考核优秀)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记二等功3000元,记一等功6000元,授与荣誉称号10000元。

未执行公务员工资管理单位有关奖金、补助的审核支付按现行中心规定执行(政策有待制定)。

3、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单位、个人规定的比例负担,个人承担的部分按月在工资中扣缴,单位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要求缴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单位不得列支。

4、清凉饮料费、特需费、丧葬费等,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清凉饮料费:一般人员每人每年160元,驾驶员、炊事员、养路工、锅炉工等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年220元。

离休人员特需费:每人每年500元,其中200元发给个人,200元县老干部局统筹使用,100元单位自用。

离休人员护理费: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60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被鉴定为全额护理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200元。

丧葬费: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费按600元标准发给死者家庭包干使用。

抚恤金:烈士按其生前40个月工资、病故按其生前20个月工资发放。基数标准为基本工资(在职为国标工资、离退休为基本离退休费)+1000元,其基数须经县人社局批准。

幼托管理费: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

6、单位借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工资暂按单位意见办理。

(三)公用经费

1、办公费:购买一般办公用品,发票上应盖有销售单位印章并注明商品名称、数量和单价,或附有商品名称、数量和单价的清单。批量购进应附有物品验收证明(验收人签字或验收单)。外出打印、复印费用凭正式发票报账,如系累计结账的,附有原始记录单。报刊、杂志的订购凭正式发票和详细订单报销。发票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报账,发票遗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2、印刷费:印刷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需附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和清单报账。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中心不予报销。

3、水电费、电话费按月、按实、凭据列报,在正常使用额度内由中心审核支付,如波动幅度异常的附情况说明。

4、交通费:

(1)单位车辆应建立台账,详细记载油耗、维修记录、里程数、出车单等。车辆的保险费、维修费、燃料费的报支,需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报账时应附相关审批手续,凭规范票据报支。车辆维修(含保养、装饰装璜),单次维修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采购单位直接送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单次维修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采购单位填写《建湖县政府采购车辆维修项目审批表》,经政府采购中心签审后,送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维修费报账时需附维修申请单、维修清单,银行转账结算单。其他发生的过路、过桥、过渡、停车等费用凭出车单,按趟报销,补胎、充气、洗车凭税务发票报销。

(2)驾驶员里程补助按0.01元/公里据实领取,领取单上应注明里程表前后期累计公里数。驾驶员行车安全奖,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凭县交警部门的审批手续年度终了后领取。车辆保险安全奖凭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批准手续办理。

(3)借、租车辆费用:须注明用车时间、事由等相关说明材料,提供有效票据报账。

5、差旅费:差旅费报销表内容应填列完整,包括出差人员、出差事由、起讫时间、交通工具、附件数等。差旅费附件包括住宿费发票、车票,不包括途中餐饮费等支出。出差费用应由出差人员按月逐趟填报“差旅费报销表”,并在财务审核人审核签章后报财务审批人审批。

根据实际情况,差旅费的开支暂按以下规定报支:

(1)旅差费: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报销,市内交通提倡乘坐公交车,严格控制打的费用。

(2)住宿费:按通常标准执行,对日住金额过高或单张发票金额过大等情况,领导批报后附情况说明。

(3)伙食补助:严格按原定标准执行。出差期间的餐饮费、食品费等要严格控制,对按实报支了餐饮费,可取消出差补助费。

出差补助费标准:县内不补助;盐城市内县外每人每天补助12元;盐城市外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5元;广东、海南省和北京、上海、厦门市等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3元。

6、会议费:会议费支出必须附会议通知、批准的会议预算和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会议费包括“会议食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场租租赁费、其他”等项目,其中,伙食补助费(餐饮费)支出不得超过会议费总额的50%。

7、培训费: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活动,或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参加的培训费用,由中心按照学习培训活动的通知或有关部门审批意见审核支付。学历教育:学业结束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凭毕业证书复印件和有效票据,属于组织上选派的报三分之二;属于个人申请并经组织批准的报50%,书本费个人自理。

单位安排的其他培训、进修、考察、教研等活动,凭有效票据和批准手续报销。

8、招待费:包括餐费、烟酒、礼品、食品等所有招待性支出。招待费应做到月结月清,单位全年招待费用不得突破全年公用经费的10%。报账时除发票外,还需附公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事由、标准)、菜单。沐浴、娱乐休闲发票不予报支。单位招待费超控制指标的,中心暂缓报支,须提请领导分析研究后决定。为便于管理,招待费设日常招待费、招商引资招待费、专项活动招待费进行明细核算。列支招商引资招待费,须经纪检、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9、工会费、福利费:探视病人、节日慰问、困难补助及集体福利等,在一定额度内报支。慰问、探视等费用报支,须注明被慰问、探视人的姓名和时间,有经办人、证明人、批报人签字手续。单位不得对职工普遍发放工会费、福利费。

10、维修费:包括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大型修缮。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支出,在其他资本性支出科目中反映。

(1)大型维修项目需附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副本、维修清单、审计结论等资料方可报支。单位预付工程款时要控制在总价的一定比例以内,余款必须在通过工程审计、提供合法票据、预留一定质量保证金后方可支付。

(2)土木工程及包工包料的装修工程必须使用建安发票,不得使用生产企业或商贸企业开据的材料发票报账。

(3)因维修而增加房屋及其他设施使用价值的,应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11、购置费:购置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设备、物品等,需附政府采购审批手续。不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购置,按规定凭据报销。

12、其他事项:

着装费用:单位统一着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统一着装范围和标准执行,列报时须有财政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以及条条或单位单方面规定的统一着装费用不能列报。

用稿奖励:个人用稿奖励报销时,应提供奖励依据和用稿情况登记表。

外聘人员讲课金:支付讲课金,需说明讲课的内容、课时和讲授人级别等。

监考费:凭考务工作人员安排表造册发放,非考务工作人员不得享受监考费。

捐赠支出:受赠人为单位的,收款单位需开据正式票据;受赠人为个人的,需经手人签字,并登记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名称。

“两会”费用:县人代会、政协会期间,县直单位原则上不应承担“两会”分摊费用(镇及单位收取),如果支付,领导同意后报支。

(四)项目支出

1、单位立项的基建项目,资金统一缴存中心开设的基建专户,中心进行集中审核支付,单位进行财务核算。对于政府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由局职能科室审核后报中心进行支付。

2、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单独开设账户,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局职能科室审核用款计划、国库下达用款额度、中心进行审核支付。

3、项目经费应体现专款专用原则,根据预算项目设立对应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正常经费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单位报支项目经费应提供预算指标单和项目明细预算表。

4、单位发生基建项目时,经县招标办统一组织的基建项目和装饰装修项目,应提供基建立项依据、工程预算、招投标手续、工程合同等,中心建立单位基建核算账套或备案手续。单位根据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时序进度提出付款申请,中心审核支付,大额支付或超时序付款需提请领导同意后办理,工程竣工后,单位凭审计后的工程决算,办理结账手续。

(五)往来结算

1、单位收取往来资金时,须开据规范票据,所有资金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2、收入性资金,不得在往来款中列收列支,是项目资金的,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备用金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核定的额度范围内领取使用。单位报账先冲减有关借款(备用金),后办理结算。

4、借出借入款项,按规定要求及部门批准意见办理。

5、对单位长期挂账的账户,中心应督促单位查明原因,及时清理。

(六)资金支付审批

中心资金支付实行权限限额审批制度:

1、招待费、会议费、物品购置费、维修费、招商引资费等费用, 5千元以下(含5千元)的,由审核会计审签;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审核会计初审后报主任室审签(其中5万元以上报中心主任审签)。奖金、福利、考察学习等支出一律由审核会计初审后报主任室审签。

2、单位、个人借款(预付款)单人次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审核会计审签;1万元以上的由审核会计初审后报主任室审签(其中5万元以上报中心主任审签)。

3、转账业务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审核会计审签;10万元以上的由审核会计初审后报主任室审签(其中30万元以上报中心主任审签)。

七、其他

1、对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中心会办意见报经局职能科室经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2、细则由县财政审核支付中心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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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简答题、考试案例指导及问答和管理会计案例撰写。

更新时间2020-08-27 11:28:21【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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