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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地税局年12月份《涉税信息月报》


涉税信息月报

年第 12 期(总第 48 期)

盐城市建湖地方税务局 年12 月1 日 刊发

目 录

★ 涉税通告

一、 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 政策公告

一、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

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有新规

三、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明确

四、省局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五、 年度获得全国及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

六、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明确

七、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企所税前扣除

八、总局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 办税须知

一、申请退税

★ 12366 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电话: 12366-2

网上办税厅 : yc.

涉 税 通 告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申报的税种、基金(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一般基金费

申报期限: 12 月 1 日 12 月 16 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 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时间: 12 月 16 日上午 9 : 00-11 : 30

地点:向阳路办税服务厅(建湖县城向阳西路 59 号)

接待局长: 刘德海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 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主题: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时间: 12 月 26 日 15 : 00-17 : 00

地点:建湖地税局(建湖县城向阳西路 59 号)二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讲课内容:税收基本常识、基本办税流程、网上办税实务操作、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纳税人应知应会内容。

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涉税通告”栏目查询。

政 策 公 告

一、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 62 号)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3 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范围进行修改;同时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并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利息补贴收入、差价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进行了明确。

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有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 63 号)规定,自 年 12 月 1 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 64 号)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四、省局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 〕 253 号)规定, 年 10 月 1 日起,企业所得税在我省地税征管的企业,在省内外出经营并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省外企业,到我省经营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21 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10 〕 156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 年度获得全国及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

《关于印发获得 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苏财税〔 〕 25 号)公布了我省获得 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106 家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 〕 79 号)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 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六、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 62 号)对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收入予以规范,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该公告自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七、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企所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 65 号)明确,自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通知中的六个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总局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 56 号)对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税务总局主动向缔约对方请求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和协议的执行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该办法自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了电信企业可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范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保险保障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等,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办 税 须 知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申请退税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交资料

( 1 )《涉税事项申请单》;

( 2 )纳税人书面申请;

( 3 )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完税凭证清册;

( 4 )税务事项告知书(针对减免退税);

( 5 )汇算清缴申报表(针对汇算清缴退税);

( 6 )国税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证明(针对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误在地税局缴纳的退税);

( 7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 1 )因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失误多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需要退还的;

( 2 )在实行预缴或预扣税款的情况下,汇算清缴后超缴的税款需要退还的;

( 3 )纳税人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需退还的;

( 4 )因纳税义务发生变化需退还的。

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

12366 热点问题

一、问:纳税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8 〕 254 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问: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付给手续费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三、问:已缴纳车船税的小汽车,因出现质量问题,车辆发生退货,纳税人能否申请退还多缴纳的车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 42 号)第四条的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四、问: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 ] 25 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需咨询更多涉税问题,欢迎拨打 12366-2 ,或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或“你问我答”栏目进行咨询。

纳税人维权渠道

维权热线: 12366-2

网上维权: yc. “投诉渠道”栏目

维权信箱:各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廉政行风投诉箱。

本期印数 400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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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19 14:47:04【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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