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地税局年1月份《涉税信息月报》
涉税信息月报
年第 1 期(总第 49 期)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
目 录
★ 涉税通告
一、 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 政策公告
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
二、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三、总局明确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四、 2013 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
五、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六、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七、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税范围明确
八、 2013 年版中国印花税票开始发行
★ 办税须知
一、印花税征收方式申请
★ 12366 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电话: 12366-2
网上办税厅 : yc.
涉 税 通 告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申报的税种、基金(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一般基金费。
申报期限: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 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地区 | 时间 | 地点 | 接待局长 |
市区 | 9 : 00-11 : 30 | 市区迎宾南路办税服务厅 (迎宾南路 123 号) | 袁宏 |
东台 | 9 : 00-11 : 30 | 东台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金海路办税服务厅 | 徐瑞华 |
大丰 | 9 : 00-11 : 30 | 大丰城区办税服务厅 (金丰北路 9 号) | 顾宏 |
盐都 | 9 : 00-11 : 30 | 盐都地税局主办税服务厅 | 李光辉 |
建湖 | 9 : 00-11 : 30 | 建湖县向阳路办税服务厅 (建湖县城向阳西路 59 号) | 曹长汛 |
射阳 | 9 : 00-11 : 30 | 射阳县城振阳街办税服务厅 | 陈惠銮 |
阜宁 | 9 : 00-11 : 30 | 阜宁县向阳路办税服务厅 (向阳路 132 号) | 史成玉 |
滨海 | 9 : 00-11 : 30 | 滨海县人民路办税服务厅 (人民路 173 号) | 蔡文春 |
响水 | 9 : 00-11 : 30 | 响水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双园东路 88 号) | 秦爱军 |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 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地区 | 培训内容 | 时间 | 地点 | 参加人员 |
市区 |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 3 : 00-5 : 00 | 市地税局(迎宾北路 69 号)东三楼 308 电教室 |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
东台 |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 3 : 00-5 : 00 | 东台市金海东路 5 号市地税局平房会议室 |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
大丰 |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 3 : 00-5 : 00 | 大丰地税局(金丰北路 9 号)附三楼会议室 | 新办企业 纳税人 (办税员) |
盐都 |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 3 : 00-5 : 00 | 市地税局(迎宾北路 69 号)东三楼 308 电教室 |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
建湖 |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事务 | 3 : 00-5 : 00 | 建湖地税局(建湖县城向阳西路 59 号)二楼会议室 |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
射阳 |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 3 : 00-5 : 00 | 射阳地税局(振阳街 18 号)三楼电教室 |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
阜宁 |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 3 : 00-5 : 00 | 阜宁地税局(向阳路 132 号)五楼 509 教室 |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
滨海 |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 3 : 00-5 : 00 | 滨海地税局(人民路 173 号)一分局三楼会议室 |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
响水 |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 3 : 00-5 : 00 | 响水地税局一分局会议室 ( 双园东路 88 号 ) |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
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涉税通告”栏目查询。
政 策 公 告
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 〕 103 号)规定,自
二、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 〕 106 号)规定,自
三、总局明确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 101 号)规定,自
四、 2013 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 2013 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 2013 〕 69 号)公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获得 2013 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31 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五、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 83 号)规定,自
六、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7 号)规定 : 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同时对该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如何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该公告自
七、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税范围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 94 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八、 2013 年版中国印花税票开始发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 2013 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9 号)公布了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的 2013 年中国印花税票《闽构华章》的图案内容、规格与包装、防伪措施、发行量等事项, 2013 年版印花税票自公告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中国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办 税 须 知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印花税征收方式申请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提交资料
《涉税事项申请单》
注意事项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 1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 2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 3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
12366 热点问题
一、问:请问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是否还是划分为四大类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3 号)的规定,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告自
二、问:个人转让住房时如果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不一致,在计算税费时如何确定购买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 〕 89 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 172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 152 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问:公司合并时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 4 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咨询涉税问题,欢迎拨打 12366-2 ,或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或“你问我答”栏目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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