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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地税局年2月份《涉税信息月报》


涉税信息月报

年第 2 期(总第 50 期)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 年2 月1 日 刊发

目 录

★ 涉税通告

一、 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四、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年初上线

五、年所得 12 万元个税自行申报 3 月 31 日截止

★ 政策公告

一、省局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

二、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2%

三、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

五、开发回迁安置用房营业税核定征收

六、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

七、宣传文化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

八、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九、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明确

十、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 办税须知

一、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备案

★ 12366 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电话: 12366-2 (黑体四号加粗)

网上办税厅: yc.

涉 税 通 告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申报的税种、基金(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市区一般基金费。

申报期限: 2 月 1 日 2 月 25 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 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地区

时间

地点

接待局长

市区

2 月 25 日 上午

9 : 00-11 : 30

市区迎宾南路办税服务厅

(迎宾南路 123 号)

陈洪军

东台

2 月 25 日 上午

9 : 00-11 : 30

东台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金海路办税服务厅

陈 斌

大丰

2 月 25 日 上午

9 : 00-11 : 30

大丰城区办税服务厅

(金丰北路 9 号)

夏晓林

盐都

2 月 25 日 上午

9 : 00-11 : 30

盐都地税局主办税服务厅

李光辉

建湖

2 月 25 日 上午

9 : 00-11 : 30

建湖县向阳路办税服务厅

(建湖县城向阳西路 59 号)

陈 晓

射阳

2 月 25 日 上午

9 : 00-11 : 30

射阳县城振阳街办税服务厅

杨淑龙

阜宁

2 月 25 日 上午

9 : 00-11 : 30

阜宁县向阳路办税服务厅

(向阳路 132 号)

张贵民

滨海

2 月 25 日 上午

9 : 00-11 : 30

滨海县人民路办税服务厅

(人民路 173 号)

朱东升

响水

2 月 25 日 上午

9 : 00-11 : 30

响水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双园东路 88 号)

吴干东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 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地区

培训内容

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市区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2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市地税局(迎宾北路 69 号)东三楼 308 电教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东台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2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东台市金海东路 5 号市地税局平房会议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大丰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2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大丰地税局(金丰北路 9 号)附三楼会议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盐都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2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市地税局(迎宾北路 69 号)东三楼 308 电教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建湖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事务

2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建湖地税局(建湖县城向阳西路 59 号)二楼会议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射阳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2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射阳地税局(振阳街 18 号)三楼电教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阜宁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2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阜宁地税局(向阳路 132 号)五楼 509 教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滨海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2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滨海地税局(人民路 173 号)一分局三楼会议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响水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2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响水地税局一分局会议室 ( 双园东路 88 号 )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

四、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年初上线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启用改造升级后的各类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可到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更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客户端或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直接进入申报页面,启用新申报表。 年 3 月 31 日前,原有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客户端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暂予以保留, 3 月 31 日后,必须启用新客户端,原有报表将无法上传。

五、年所得 12 万元个税自行申报 3 月 31 日截止

2013 年度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将于 3 月 31 日结束。 2013 年度取得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 12 万元以上的相关纳税人从税务机关取得自然人登记税务管理码后在网上申报,也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代为申报或携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时到所辖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涉税通告”栏目查询。

政 策 公 告

一、省局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 2013 〕 6 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六个税种的纳税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自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按季分期缴纳税款的,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计算;纳税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税款的,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二分之一计算。

二、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 2013 〕 5 号)规定,自 年 1 月 1 日起,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按 2% 预征率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三、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 4 号)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8 号)规定,财税〔 2007 〕 92 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纳税人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开发回迁安置用房营业税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 2 号)明确,自 年 3 月 1 日起,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2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六、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 11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 118 号)规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宣传文化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87 号)规定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 ( 含县级市、区、旗 ) 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7 月 31 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3 年第 77 号)明确,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 6 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 4 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九、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2 号)规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必须符合财税〔 2009 〕 59 号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0 日内进行备案,备案方视不同情形分别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执行,并对备案资料、备案程序、转让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做了明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或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 3 号)明确: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进行专项申报;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 500 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进行专项申报。该公告适用于 2013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办 税 须 知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备案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提交资料

( 1 )《涉税事项申请单》(申请理由必须注明:行业名称、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从业人数、上年度);

( 2 )借款合同;

( 3 )根据行业标准对应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工资表等证明资料;

( 4 )《小微企业标准核对表》。

注意事项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 年 10 月 31 日止,对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

12366 热点问题

一、问: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1 〕 117 号 ) 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 ( 含 6 万元 )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问: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5 〕 715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 A 和速算扣除数 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速算扣除数 A )÷( 1- 适用税率 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 B 和速算扣除数 B ;(四)应纳税额 =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 B- 速算扣除数 B ”。

第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问: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3 号)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咨询涉税问题,欢迎拨打 12366-2 ,或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或“你问我答”栏目进行咨询。

纳税人投诉渠道

投诉热线: 12366-2

网上投诉: yc. “投诉渠道”栏目

投诉信箱:各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廉政行风投诉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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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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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19 14:47:0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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