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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地税局年3月份《涉税信息月报》


涉税信息月报

年第 3 期(总第 51 期)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 年3 月1 日 刊发

目 录

★ 涉税通告

一、 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三、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四、本月“纳税人之家”活动安排

五、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5 月 31 日截止

★ 政策公告

一、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相关问题明确

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免征

三、免征营业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公布

四、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总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六、全省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七、省局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办税须知

一、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

★ 12366 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电话: 12366-2

网上办税厅: yc.

涉 税 通 告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申报的税种、基金(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市区一般基金费。

申报期限: 3 月 1 日 3 月 17 日

2013 年度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本月 31 日截止。请相关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限已办理了自然人基础数据采集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手续。申报指南详见江苏地税网站。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 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地区

时间

地点

接待局长

市区

3 月 17 日 上午

9 : 00-11 : 30

市区迎宾南路办税服务厅

(迎宾南路 123 号)

苏延法

东台

3 月 17 日 上午

9 : 00-11 : 30

东台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金海路办税服务厅

李富平

大丰

3 月 17 日 上午

9 : 00-11 : 30

大丰城区办税服务厅

(金丰北路 9 号)

林彬

盐都

3 月 17 日 上午

9 : 00-11 : 30

盐都地税局主办税服务厅

李光辉

建湖

3 月 17 日 上午

9 : 00-11 : 30

建湖县向阳路办税服务厅

(建湖县城向阳西路 59 号)

刘德海

射阳

3 月 17 日 上午

9 : 00-11 : 30

射阳县城振阳街办税服务厅

徐爱萍

阜宁

3 月 17 日 上午

9 : 00-11 : 30

阜宁县向阳路办税服务厅

(向阳路 132 号)

胥峰

滨海

3 月 17 日 上午

9 : 00-11 : 30

滨海县人民路办税服务厅

(人民路 173 号)

蔡文春

响水

3 月 17 日 上午

9 : 00-11 : 30

响水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双园东路 88 号)

邵加文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 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地区

培训内容

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市区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市地税局(迎宾北路 69 号)东三楼 308 电教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东台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东台市金海东路 5 号市地税局平房会议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大丰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大丰地税局(金丰北路 9 号)附三楼会议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盐都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市地税局(迎宾北路 69 号)东三楼 308 电教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建湖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事务

3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建湖地税局(建湖县城向阳西路 59 号)二楼会议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射阳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射阳地税局(振阳街 18 号)三楼电教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阜宁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阜宁地税局(向阳路 132 号)五楼 509 教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滨海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滨海地税局(人民路 173 号)一分局三楼会议室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响水

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3 月 26 日 下午

3 : 00-5 : 00

响水地税局一分局会议室 ( 双园东路 88 号 )

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

四、 本月“纳税人之家”活动安排

地区

活动内容

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大丰

涉税风险提醒

3 月 19 日 下午

3 : 00-5 : 00

大丰市民营企业家协会“纳税人之家”

部分纳税人代表(约 30 人)

盐都

个体税收征管措施意见征集

3 月 5 日 下午

3 : 00-5 : 00

盐城市盐都区个体纳税人之家

个体纳税人代表(约 30 人)

五、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5 月 31 日截止

所有在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需在 年 5 月 31 日前进行年度汇缴;企业所得税年度备案自行申报事项已开始受理,请纳税人备齐资料,按规定办理。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涉税通告”栏目查询。

政 策 公 告

一、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相关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 9 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 〕 82 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自 2013 年度起,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1 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免征营业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公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 26 批)的通知》(财税〔 〕 6 号)对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公布了名单。

四、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 2015 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 2 号)规定,对企业持有 年和 2015 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五、总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 10 号)向社会公开目前总局保留的共计 87 个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不包括只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六、全省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 〕 4 号)规定,自 年 1 月 24 日起,在全省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并就电子发票的定义、试点范围、使用、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并公布首批试点单位名单。

七、省局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 〕 1 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 〕 2 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 〕 3 号)对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办 税 须 知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提交资料

( 1 )《涉税事项申请单》;

( 2 )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 3 )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 4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 5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 6 )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注意事项

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做到帐证俱全。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办理时限最迟为年度终了后第 45 日,备案时间为年度纳税申报前,截至时间为 5 月底前。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

12366 热点问题

一、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 9 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问: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国税发〔 2006 〕 162 号)第十一条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问:请问父母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子女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 111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问:企业收取的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5 1128 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咨询涉税问题,欢迎拨打 12366-2 ,或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或“你问我答”栏目进行咨询。

纳税人投诉渠道

投诉热线: 12366-2

网上投诉: yc. “投诉渠道”栏目

投诉信箱:各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廉政行风投诉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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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19 14:47:0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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